随着中银5(400236)股价站上1元关键关口,近四个月从0.15元/股飙升至4月20日的1.01元/股,涨幅近600%,“恢复主板上市”的预期成为市场关注的核心焦点。与此同时,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浮出水面:作为非ST退市的公司,当中银5股价站上1元后,其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是否应该像当年中银绒业股价跌破1元时那样,每天通过短信、微信向投资者发送中银5恢复主板上市的风险提示?结合中银绒业非ST股价低于1元20个交易日闪电退市的过往背景、“升板降板对等”的规则导向,以及中银52025年中报扭亏为盈以及当前市场行情,我们从责任认定、恢复上市流程、潜在风险三个维度,展开全面探讨。

一、对照过往:中银绒业退市时的券商提示与非ST属性的核心矛盾

回顾中银绒业退市历程,其最鲜明的特征的是“非ST身份退市”——从证券公司的提醒短信看,当时标的明确为“中银绒业”,而非“ST中银”或“*ST中银”,这意味着公司从未进入退市预警板,也未触发ST退市的法定情形。更关键的是,所有买入中银绒业的投资者,均未签署“退市买者自负”协议,这与ST退市股投资者签署相关协议、接受退市风险预警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别。

即便如此,在中银绒业股价跌破1元后,开户的证券公司均启动了高频风险提示机制,每天通过短信、微信向相关投资者发送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,履行所谓的“风险告知义务”。从监管逻辑来看,证券公司的这一行为,源于退市规则对“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”触发退市的明确规定,属于对退市风险的常规预警。但问题的核心在于:中银绒业是非ST公司,未经过任何退市风险预警前置程序,仅凭股价波动就被“闪电退市”,本身就违背了“实质重于形式”的监管原则,也违反了上位ST退市规则中“预警在先、风险提示在前”的基本精神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4月19日发布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⑤政策执行岂能“一刀切””剑指非ST股票一元闪电退市与众多ST公司、巨亏违法内控失控公司迟迟不退矛盾的乱象。

如今中银5股价已经站上1元,市场形成了“站上1元20个交易日即可申请市场化恢复上市”的强烈预期,这种预期源于“非ST股票一元闪电退市”与“一元市场化恢复上市”的规则对等诉求。那么,参照当年退市时的高频提示逻辑,证券公司是否应该同样每天向投资者发送恢复上市的风险提示?答案是肯定的,但需明确提示的核心的是“恢复上市的不确定性风险”,而非单纯的“利好预警”——正如当年提示退市风险并非否定公司价值,如今提示恢复上市风险,也并非否定规则对等的合理性,而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充分保障,避免投资者因过度追捧预期而忽视潜在风险。

二、责任追问:谁该为中银绒业非ST退市负责?

中银绒业作为空前绝后的5家非ST股票因股价低于1元20个交易日退市的企业之一,其退市主因是被违反上位ST退市制度的规则“错杀”,并且遭遇执法的机械化、一刀切(退市前的申诉和驳回内容都不公开披露,如此重大事件居然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私下协商,中银绒业即使年报沟通也公开披露,其做法令人匪夷所思),而非自身经营出现根本性危机——退市时,公司并未出现财务造假、经营崩坏等法定退市情形,仅仅是受2024年6月股市系统性下降风险影响,导致单一股价波动触发退市条款。结合这一背景,相关责任可分为三个层面厘清,而非单一主体的过错。

其一,监管规则执行层面的责任。非ST股票一元闪电退市规则本身存在不合理性,违反了上位ST退市预警制度,执行过程中呈现出了典型机械性和僵化性,未能做到“枪口上抬1厘米”。监管部门在规则执行中,未能充分考虑非ST公司与ST公司的本质区别,未为非ST公司设置退市风险预警前置程序,导致公司因短期股价波动被误伤,这是退市发生的核心制度性原因。正如当前资本市场规则大规模修改的导向所示,非ST股票一元退市规则的完善已箭在弦上,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当初规则执行的不合理性。

其二,证券公司的责任边界。当年证券公司每天发送退市风险提示,履行了表面的风险告知义务,但并未充分履行“差异化风险提示”责任——未明确告知投资者“中银绒业是非ST公司,未进入退市预警板,与ST退市股的风险属性不同”,也未提示“非ST一元退市规则的不合理性及潜在争议”,导致部分投资者未能充分认知退市的特殊性,误以为公司存在严重经营问题。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桥梁,不仅应提示“退市结果”,更应解读“退市背景和规则差异”,这是其责任的缺失之处。

其三,市场环境与投资者自身的责任。2024年6月股市系统性下降风险,是导致中银绒业股价持续下跌的外部诱因,这一市场环境并非单一主体能够控制。同时,部分投资者缺乏对退市规则的深入了解,未能区分非ST公司与ST公司的退市差异,盲目跟风交易,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自身的投资损失。但需明确的是,投资者的认知不足,不能掩盖规则不合理和执行僵化的核心问题——毕竟,投资者未签署“退市买者自负”协议,本身就意味着其不应承担“无预警退市”的全部风险。

综上,中银绒业非ST退市的责任,并非单一主体造成,核心是监管规则不完善及执行僵化,证券公司未履行差异化风险提示义务(实际上是恐吓效应,造成连续18个跌停板)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,而市场环境和投资者认知不足则是辅助因素。厘清这一责任,不仅是对过往投资者的交代,更是推动资本市场规则完善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。

三、规则对等:如果中银5站上1元20个交易日,该如何启动恢复上市流程?

当前市场普遍认为,中银5作为非ST退市股,应遵循“升板降板逻辑规则对等”原则——既然其因“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”被市场化出清退市,那么当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站上1元时,就应拥有市场化恢复上市的对等通道。结合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的“畅通升板和降板双向转板机制”“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相呼应”的建议,以及证监会最新政策导向,中银5启动恢复上市流程的路径清晰,但需明确流程的对等性、合规性和合理性。

首先,无需召开股东大会,可由董事会直接申请恢复上市。从恢复上市的规则逻辑来看,中银5的恢复上市核心是“规则对等下的市场化申请”,其触发条件是“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站上1元”,这一条件属于客观可量化的指标,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——股东大会的核心职能是审议公司重大经营决策、股权变动等事项,而恢复上市申请属于董事会依据规则履行的常规职权,只要满足法定条件,董事会即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。目前中银5的前三大股东实际上都是央企国企背景,遭遇非ST退市损失高达几十亿元甚至最低时上百亿元,在目前树立正确政绩观、国有资产追责46号文的背景下,中国进出口银行应该尽快向中银5派出董事、高管,协调中银5恢复主板上市事宜。

其次,恢复上市申请需依托坚实的基本面支撑。中银5在2025年中报已实现扭亏为盈,净资产为正,具备持续盈利能力,这为其恢复上市提供了核心基本面支撑——与ST退市股需通过重组、重整改善经营不同,中银5本身经营正常,退市仅因规则“错杀”,因此其恢复上市申请更具可行性。同时,结合汇绿生态从老三板恢复上市的案例(退市后蛰伏16年重组上市,市值从最低6亿元飙升至近400亿元),中银5作为非ST退市股,恢复上市的预期更加强烈,流程也应更加便捷,契合“闪电退市对应闪电恢复上市”的对等逻辑。

最后,恢复上市申请需契合监管规则改革趋势。当前,资本市场正处于规则大规模完善阶段,证监会“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”的政策红利,以及“纠正不合理规则”的导向,都为中银5恢复上市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。结合美国近期启动特朗普非法征收关税退还工作的案例,不合理、非法的规则终将被纠正,深交所在回复投资者非ST一元退市质疑是也明确说是从美国学来的,美国万亿美元关税都可以纠正退赔,舶来品一元退市为何不能及时纠缠。中银5的恢复上市,有望成为我国资本市场“纠正非ST一元退市规则、完善升板降板机制”的标志性案例,其申请流程也应该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和合理引导。

四、券商需履行风险提示义务,投资者应理性看待预期

4月20日中银5股价收盘已经站上1元,开户的证券公司应该每天向投资者发送恢复主板上市的风险提示,这既是对当年中银绒业退市时高频风险提示的对等回应,也是履行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必然要求——提示的核心不应是“鼓励投资者参与”,而是“明确恢复上市的不确定性风险”,避免投资者因过度迷信预期而忽视潜在损失。

需明确的是,在当前市场行情下,中银5恢复上市并非“无风险利好”,规则完善的不确定性、资金炒作、估值回调、监管审核等多重风险依然存在。对投资者而言,应理性看待恢复上市预期,摒弃盲目追涨心态,充分认知潜在风险;对证券公司而言,应履行差异化风险提示义务,不仅提示恢复上市的可能性,更要明确风险点;对监管部门而言,应加快完善非ST股票退市与恢复上市规则,落实“升板降板对等”原则,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挽回国有资产损失,推动资本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。

附录:2024年5月-6月中银绒业股东在中银绒业股价低于1元时每天收到的开户券商发送的短信微信风险提示原件: